河南省肉类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河南省肉类协会,简称河南肉协。英文译名:HE NAN MEATASSOGIATION,缩写:HNMA
第二条 河南省肉类协会是河南省境内外畜禽屠宰加工、养殖、肉禽蛋等制品加工、肉类食品流通、肉类食品机械设备制造、肉类食品添加剂、等相关企业及科研、大专院校、专家及地方社团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具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和企业双向服务,为振兴我省肉类行业发展和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肉类消费需求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商务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30号。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职责和主要任务
(一)参与行业管理。贯彻国家政策法令,参加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重大投资、技改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和行业重大课题的研究。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关系,协同政府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组织开展有关肉类食品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和肉类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调研,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与发展肉类食品生产流通产业政策的建议。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协调行业内利益关系的能力,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反倾销反垄断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维护行业和会员权益方面发挥作用。
(五)组织行业调查,开展行检、行评。对肉类食品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了解掌握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调查信息,评选肉类食品行业先进企业先进个人、优秀产品。
(六)提供行业服务。加强与会员单位的沟通联系,为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搭建平台;办好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公众号和协会会刊《河南肉业》杂志,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七)组织行业交流。举办经验交流会、本行业及全国性的肉类食品交易会、展览会、论坛、专题研讨、信息发布等会议,不断扩大与国、外同行业的经贸合作与交流。
(八)保障肉类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全和完善肉类食品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组织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学习、培训不断促进提高肉类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行业内企业管理及技能食品安全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知识培训积极做好培训,进一步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管理水平技术素质。
(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凡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成为单位会员。凡从事食品及相关行业科研、教学等项工作的人员,个人申请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企业;
(三)与肉类加工行业相关的大学及专科院校、科研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等相关部门及个人;
(四)关心支持协会的各项事业,愿意为肉类食品行业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河南省肉类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和享有优惠权;
(三)有获得本会资料信息和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热心协会工作、成绩显著的会员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协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批评、劝告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的;
(二)有违背本协会宗旨或损害本协会权益行为的;
(三)被依法取缔或倒闭破产的;
(四)拖欠会费超过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四条 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对取消会籍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5、研究行业有关重大问题;
6、决定协会终止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由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单位推荐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费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讨论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重大活动;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一)、(三)、(五)、(六)、(八)、(九)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担任。法人代表如有变动,由新任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表接任。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在肉类食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负责日常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会法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会长和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会长
本协会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并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执行会长协助代理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会长办公会议
会长办公会议是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研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的议事方式,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1、研究决定行业或协会工作的重要事事项;
2、决定副秘书长任免及工作人员的聘任;
3、听取副秘书长关于对协会工作的汇报;检查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4、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第(三)、(五)、(六)、(八)、(九)的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贯彻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筹备、组织召开有关会议,组织起草协会工作文件;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并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并负责落实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各项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聘任长期关心、支持肉类食品行业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和专家为名誉会长、顾问。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
(一)协会根据行业实际需要设立协会分会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二)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省肉类协会的组成部分,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对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运作和管理。
(三)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社会团体,执行本协会章程,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依法办事。
(四)协会对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立各种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监管制度、财务管理等其他财务管理账户纳入协会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和资金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事前、事后要向协会报告,必须按照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三)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四)有关单位的资助。
第三十七条 经费支出
(一)房租、水、电、差旅及办公经费;
(二)参加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费用;
(三)协会工作人员报酬;
(四)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主管部门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为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法人代表人或终止活动之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会或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办理终止财务审计,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河南省肉类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河南省肉类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