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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京召开,畜牧法修订草案上会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等焦点作出多项新增规定。
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养殖业发展不均衡;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等。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畜牧法作出相应修改完善。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畜牧法列入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明确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负责起草。
围绕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畜牧法修订草案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作出规定: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能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哺乳纲或者鸟纲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修订草案对畜禽养殖场配套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装备、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的技术培训、养殖档案记录、种养结合等作出规定。明确畜禽养殖户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
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修订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综合考虑城乡差异、生活习俗、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草案规定,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对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可以实行定点屠宰;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围绕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畜牧法修订草案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草案规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鼓励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础研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用地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的需求。
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草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良种技术攻关,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支持列入畜禽遗传保护名录的品种开发利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同时取消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的行政审批和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职业资格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畜牧法修订草案增加“草原畜牧业”一章,明确国家支持科学利用草原,协调推进草原休养生息与草原畜牧业发展,提高草原可持续发展能力,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对草原畜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供应、防灾减灾保障、草原生态奖补等作出规定。
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草案还就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作出规定。
围绕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利用畜禽产品进出口、期货等市场调节方式,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为防止违法扩大禁养区域,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禁养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此外,畜牧法修订草案还就饲料和兽药的生产经营监管、畜禽交易和运输、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完善等。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中国农网